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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定工時縮短,修正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之長期工作過重評估,調整與日本一致

日期:2016-01-05    資料來源:發佈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包括:(1)異常的事件;(2)短期工作過重;(3)長期工作過重。配合1051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基於原指引(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以下簡稱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係比照日本認定基準,並依原勞基法每2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訂定,爰修正將評估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調整與日本認定基準一致。

 

職安署表示,因應10511日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爰邀集職業醫學、心臟內科、流行病學及法學等專家開會研商,將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中長期工作過重之評估標準加回8小時,與日本一致。原本發病前1個月因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之加班時數,由92小時修正為100小時,發病前2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由72小時修正為80小時;另發病前16個月因加班造成與發病間之關連性,隨著時數增加而增強之月平均加班時數,則由37小時修正為45小時。

 

職安署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並未改變實質內容,僅針對前次長期工作過重評估時數下修8小時,調整回來與日本一致。修正前指引對於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2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並以30日為1個月、每月184小時為基準;修正後則以每週40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並以30日為1個月、每月176小時為基準,並自發病日往前推算,分別計算發病前1個月、16個月及26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作為評估工作負荷與發病關聯性之參據。

 

職安署強調,本指引主要是作為醫師診斷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評估參據,以協助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及相關補償之行政認定,是否認定為過勞,需由醫師依工作負荷情形綜合判定,舉證責任則由雇主承擔。雇主或勞工朋友對於過勞認定如有相關疑慮,請逕洽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洽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2-3366-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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