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為使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申請育嬰津貼及辦理繼續加保有更便捷的方式,將於本(104)年10月起提供新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未來只要填寫一張表格就可一次完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申請手續。
早在91年3月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時,30人以上單位的受僱者,任職滿1年,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果選擇繼續加保,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還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
剛開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參加勞保的人數只有2、3千人,直到98年就業保險法大幅修正,增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項目,當年有2萬6千餘人領取育嬰津貼,而育嬰續保人數也驟增為1萬3千餘人。
隨著法令逐步放寬及社會觀念的轉變,有愈來愈多的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勞保局統計,在民國100年以前,申請勞保生育給付的女性受僱勞工中,大約有36%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該比率逐年增加。103年底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即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04年7月,申請育嬰津貼之比率估計達60%以上。
目前投保單位為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辦理繼續加保時,須分別填寫「就業保險育嬰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2種書表,常會發生被保險人只申請育嬰津貼而疏漏辦理繼續加保的情形。為維護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雙管齊下,除利用業務說明會及各類媒體加強宣傳外,並自103年10月起,每月針對前一個月首次請領育嬰津貼且符合續保資格,卻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被保險人,主動發函通知所屬投保單位,說明相關育嬰續保規定及辦理手續。採行該措施以來,續保人數明顯增加,104年1月至7月,有5萬2千餘人申請育嬰津貼,104年7月底育嬰續保的人數則有4萬7千餘人。
原本申請育嬰津貼與辦理育嬰續保的資格條件並不相同,自勞動部104年4月放寬解釋令後,雇主若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自此,可申請育嬰津貼者也會符合育嬰續保之規定,本於積極服務之精神,勞保局主動研議簡化書表,避免資料重複填寫,提供更便捷的申辦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繼續享有勞、就保保障並累計保險年資權益。
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34萬餘人受惠,發出的金額超過312億元,頗受好評。進一步的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li.gov.tw/),連結首頁「就業保險」專區及「勞工保險」專區/承保業務參覽。新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本(104)年10月起亦放置該網供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下載使用,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雙重權益一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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