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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到(離)職當日如適逢放假日, 可於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

日期:2015-11-06    資料來源:發佈單位:勞動部  

勞動部於近日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放寬員工到(離)職當日如適逢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或於夜間(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到職,可於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並檢附到(離)職等相關證明文件,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得自其到(離)職當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當日生效。但因實務上常有員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到職或於夜間到職,惟因郵局未營業或勞保局未上班,致投保單位無法為其送件。為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及兼顧投保單位作業之便利,本次修正放寬相關規定,明定投保單位可在放假日之翌日(即次一上班日)為勞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職相關證明文件,經勞保局審核後,即可追溯自勞工到職當日生效加保。

 

此外,投保單位於員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之當日24時停止。而老年年金給付是自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退保,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實務上也常有員工於月末且適逢週休二日、國定假日等放假日離職退保並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惟因郵局未營業或勞保局未上班,以致員工須延至次月始得提出申請。為增進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往後此類情形可由投保單位在次一上班日為員工補辦退保與申請老年年金之手續,並檢附員工本人出具之同意追溯請領文件,經勞保局審核後,即可追溯自其離職日生效退保,並以離職之翌日為提出老年年金給付之申請日,自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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